查看原文
其他

保母亲还是保小孩?

王怡 随手传福音 2019-12-19


8月31日20时左右,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,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。目前,家属和医院双方就“谁拒绝了剖宫产”一事各执一词。9月6日,有媒体报道称,坠亡产妇的婆家认为(剖宫产)手术要加钱,并考虑生二胎,所以坚持让产妇顺产。医院公布的监控截图显示:跳楼产妇曾两次下跪,家属三次拒绝!




作者/ 王怡

 

影视文学作品有一种用滥了的情节,比如从皮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《让爱作主》,里面就有说:产妇分娩出现生命危险,医生让做丈夫的签署意见,告诉他大人和小孩你只能保一个。

怎么抉择?一般主人公咬咬牙,最后决定保大人。我们观众大多也松了一口气。可见人心所向,还是母亲重要。但这种选择实在包含了太多的伦理与法理的冲突,在文学的眼光,则极富有残酷而紧张的人性张力,可以牵扯人心。

对于要做决定的主人公,这种选择注定是痛苦的,让人想起也是小说改编的电影《索菲的选择》。给被迫选择的人带来甚至终生也无法抚平的创伤,和一种无辜者的内疚。

但这种事并非小说家的闭门臆想,现实中不幸往往如此。并且在农村就有选择保小孩的。我还看过有些医院打印的这种意见书。从法理上就看相当不妥:丈夫的选择(签字)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?是代理行为吗?丈夫能不能去决定妻儿的生死机会?这种签字在法律上究竟能够有什么样的效力?医院可以根据产妇配偶或其他近亲属的意见行事,在大人小孩不能两全的情形下放弃对产妇最大可能的抢救吗?

或者一个可能更为根本的问题是:是否真的需要选择?

生命权是一个人当然最基本的权利,同时也是人身性质最浓厚的天赋人权。而人身性质的权利在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许代理的。比如结婚。很少有国家可以根据新郎新娘的书面授权而代为出席婚礼,去说“我愿意”。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有处分的自由,包括放弃的自由。我们没有得到别人授权,是不能去干涉别人的事务(除非构成无因管理)。因此,简单的道理,丈夫绝对不会仅仅因为结婚而自然享有这个选择权。

婚姻并没有把妻子的生命权依附于丈夫,丈夫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进行这个选择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处分的权利,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来抉择,就等于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。之所以现实中竟有这样荒唐的选择,其实背后正是出自于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旧观念。

一般法律上认为,夫妻之间身份特殊,双方以对方名义从事一些民事行为,即使没有书面的、明确的相互授权,也可以认为代理关系成立。理论上属于“表现(见)代理”。1999年合同法第49条规定,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…,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”。这是立法第一次对于对理论和实践上的“表见代理”作出了明确的肯定。

但是,夫妻之间的表现代理,并没有一个有效无效的边界。比如代为签收信件、工资,和代为出售房屋、动用对方名义下的较大资产相比,差别就大了。

退一步说话。即使视为丈夫有合法的授权,是以妻子的代理人的身份来签字的。而且不考虑法律上对于人身权利一般不适用代理的原则。还是有问题:这个代理人怎么可以放弃和伤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呢?代理人的责任就是去谋求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。如果选择保小孩,等于就是对被代理人(妻子)最大的背叛。而这种选择在法律上因而便归于无效。

更何况在刑法上,即使是接受他人请求协助他人自杀,也是要依照杀人罪来追究刑责的。因为除了自己(在中世纪甚至自杀也是一项犯罪)或经过法律程序,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。这该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准则和常识了。

虽然有所谓“安乐死”的讨论,但那是基于患者极度痛苦而无法解脱的状态。这与“保母亲还是保小孩”的选择不同。后种选择是在不能得兼的情形下,对于一方在某种程度上的放弃。基于这种选择,医生的抢救方案和努力方向就可能大不一样。

或者又说,这是在紧急状况下万般无奈的应对。妻子处于无理智的状态,唯有听取她们最亲近之人的意见。但丈夫在所谓紧急情况下就有便宜从事的特权吗?就像古希腊的执政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结束民主,行使临时独裁。如果确认了这个特权,那将是法理上的重大突破。同时也是危险的突破。

医生或医院认为保母亲还是保小孩是一个无法确认的问题(也有医院下意识的屈从于男方家庭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),才会想到让产妇的亲属(甚至只要丈夫或夫家的亲属,如果是女方亲属,医院还有些犹豫,怕男方以后来闹事)来签字。问题在于,如果丈夫并没有选择保小孩而放弃妻子的权利,那么在法律上此时该怎么做,就是一个相当明确的事情。

更何况,手术中出现危险是可以预见的。即使退一万步,真的需要选择,又为什么不事先征求产妇本人的意思自治,而要把选择权利留给丈夫呢?我曾问一些医生,他们说这种事先的选择对于产妇而言,是非常尴尬和忌讳的,而且给予产妇本人极大的道义压力。她几乎没有勇气可以在丈夫和公婆面前说:保我吧,我最重要。

单从主体而论,显而易见的是:产妇是人,胎儿却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人。

我们的法律,主体的权利能力是从胎儿出生时开始。即是说未完成分娩之前,胎儿还不是婴儿,还不是一个人,而是未来的生命。虽然某些西方国家主张生命权从胎儿成形时算起,因此严禁堕胎(在美国就翻来覆去几十年了)。因为堕胎就等于杀人。但在我们的法理和观念中,以出生为界,并没有争议。所以产妇危急时,天经地义的应当考虑产妇本人的性命。胎儿只可能在母亲安全的前提下去努力。严格的讲,只要在还有抢救机会时放弃产妇,就是犯罪。

而且牵扯到医生的职业操守。见人落水而不救,一般没有法律责任。因为别人的落水与我没有因果关联。如果法律把见义勇为的义务强加于每一个路人,这样的法律就是泛道德和超道德的。但医生对于产妇的抢救不同,这是契约关系所定的义务。

在医院登记注册的是产妇本人,而不是其丈夫。所以产妇才是消费者,才是医院的顾客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。医生让产妇的丈夫签署意见,其实是对于责任的一种逃避,对于客户的一种背叛。同时对产妇的丈夫,则是一种充满了邪恶的暗示:你可以在两种结果之间选择的意思,就是你可以选择放弃妻子生还的机会去保你的儿子。

但其实丈夫是无权选择的。因此这种签名在法律上没有实质的意义。也绝对不能构成医生放弃对产妇最大可能抢救的理由。如果丈夫选择保小孩而医生依此行事,结果导致产妇在失去最大机会之后的死亡。理应追究丈夫和主治医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。

这种于法有悖、于情不合而且丧尽天良的做法,在许多地方成为一种行业惯例。如果根本没有任何丈夫会选择婴儿而放弃妻子,如果这种选择在道义上根本无法令人接受,就不会有此一举。如上述所说,“选择”其实是一种“暗示”。

女性的地位绝不是行政力量的干预,或人大政协的名额能够改变的。在这样一些具体而易被忽略的场合,可以看到对妇女生命的不尊重,甚至是对于一个即将分娩的母亲进行谋杀,是如何的不人道和残酷无比。令人难堪的是我们长期习以为常,医生们出于对自身责任的考虑,也为这种扼杀生命的无耻行径网开一面,创造机会。小说家则把这种事情当作最为煽情的戏剧冲突来写。而在某些场合,尤其在传统观念盛行的农村,保小孩不保大人的罪行也从来没有遭到过法律的制裁。

性命关天的重大抉择,长期以来以不成文的惯例存在,甚至在某些地方得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默认。不能不说是法律的耻辱。我们对于道德的关注,也许过分放在树立典型的功夫上,并不细心去涵养道德的根基,去真正的移风易俗。

产妇危急之中,一律先保大人,再考虑胎儿,这应该是医生们、丈夫们以及全社会不可动摇的原则。再也不能允许以“选择”的名义去谋杀为人类受难的母亲了。即使真有选择权,这个选择权也应留给法律。即使丈夫坚持保小孩,我们的医生也该有勇气和理由说不。

让爱作主,让法律和良知作主。

推荐阅读

点击下方图片即可阅读

上帝早就说了,你们要多生孩子

欢迎投稿。除微信公众号,文章还同步到腾讯新闻、天天快报、百度百家号、一点资讯等客户端。

投稿邮箱:suishouchuanfuyin@163.com,除图片、视频、音频,不要使用附件。
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